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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_汽车租赁管理办法修订
2012-11-23 17:10:51 人气: 来源:青岛租车公司
央视“3·15”晚会上,汽车租赁公司的代驾业务被指为违法经营。在市场需求强烈、利润回报率较高的背后,由于缺乏名正言顺的法律法规支持,代驾业务处境颇显尴尬,“合情不合法”成为业内人士自嘲的说法,修改当前规章、放开对汽车租赁公司经营代驾业务的限制也成为他们的强烈诉求。

  记者了解到,目前北京市正在推进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汽车租赁行业的管理细则有望在近期出台。如何借此机会规范租车企业的市场行为,又该如何更好地引导租车行业的整体发展?各方都在等待一个明确的答案。

  1合法性被质疑

  代驾租车业务是指在汽车租赁过程中,同时提供驾驶员的有偿服务,是目前国内汽车租赁企业常见的一种经营方式。不过今年的央视“3·15”晚会以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为例,曝光汽车租赁行业普遍开展的代驾租车业务属违法经营。这对汽车租赁行业无疑是一记重拳。

  对于央视的曝光,一嗨公司存有异议,并专门发布声明,称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包含“机动车驾驶服务”一项,从事的是经营范围容许内的业务。不过,有一些律师和业内人士提出质疑,认为一嗨公司营业执照中提到的“机动车驾驶服务”仅仅是指机动车的代驾服务,即“只出人不出车”,而非实际运营中的“既出人又出车”,一嗨公司有偷换概念之嫌。

  代驾租车业务到底是不是违法经营?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理事郝庆丰告诉记者,自驾租车和代驾租车只有一字之差,法律性质上却有天壤之别。自驾租车是一种财产租赁,从行业属性上划入汽车租赁业范畴。而代驾租车实质上是客运经营行为,本质上属于出租汽车业,不属于汽车租赁业范畴,“目前国内还没有发出过允许代驾租车的经营许可。”

  就经营许可问题,记者查阅了2004年修订的《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汽车租赁是指经营者在约定时间内将汽车交付承租者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活动”。另外,上海、重庆、山西、浙江、沈阳等地对汽车租赁业的管理都有类似条款。其中,《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特别强调,“汽车租赁经营者以提供驾驶服务等方式从事或变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按照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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